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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祥鑫科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9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42%。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09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祥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
  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09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公告栏
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1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03 月 16 日至 2021 年 09 月 17 日)买卖公
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09 月 29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08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5、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授予登记人数为 64 人,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70,000 股。

    7、公司于 2022 年 09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09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3),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19 日,
授予登记人数为 5 人,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0 股。

    9、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 2023 年 01 月 06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11、公司于 2023 年 0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2、公司于 2023 年 07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公司于 2023 年 07 月 31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14、公司于 2023 年 09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5、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09 月 28 日,上市日为 2022 年 10 月 19 日。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09 月 28 日届满,可以进
行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解除限 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件。

3、公司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 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 、具有《公 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 名激励对象
5 、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6、激励对象成为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 票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
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的;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 绩考核要求:              公 司  2022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4,289,468,316.52 元,较 2020 年营业
不低于 35%;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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