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5,070 万元。 17,828.8038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3 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
15,070 万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 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11,302 万 资时间如下:
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发
3,768 万股。 起 认购股 出
序 人 份数 资 出资 持股比
号 姓 (万 方 时间 例(%)
名 股) 式
净 2013
陈 资 年 5
1 荣 3,820 产 月 8 38.20%
折 日
股
净 2013
谢 资 年 5
2 祥 2,930 产 月 8 29.30%
4 娃 折
股 日
净 2013
郭 资 年 5
3 京 1,400 产 月 8 14.00%
平 折 日
股
净 2013
朱 资 年 5
4 祥 1,100 产 月 8 11.00%
折 日
股
净 2013
翁 资 年 5
5 明 750 产 月 8 7.50%
合 折 日
股
合计 10,000 -- --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5 为普通股。 178,288,03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 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7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