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二一 年 九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32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15,070.10 万股的 2.1234%。其中,首次授予 290 万股,占本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90.6250%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070.10 万股的 1.9243%;预留权益 3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9.3750%,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070.10 万股的 0.1991%,未超过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
四、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12.86 元/股。
五、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有 69 人;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八、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将披露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期限内。预留收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2
目 录......4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本计划的具体内容 ......10
第六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6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28
第九章 附则......30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的含义如下: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祥鑫科技、公司、本公司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董事会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计划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公告时未明确激励对象、在实际过程中确定激励对
预留权益 指
象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认购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授予日 指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日 指
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可能会存在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的差异。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将于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核实后,以《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9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