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3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0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
次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44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5%,最高成交价为 12.4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461,99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