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7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荆州市深圳大道 55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1,015,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4,114,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901,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5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廖彬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00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85%;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00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85%;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00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85%;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00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85%;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967,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07%;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 2023 年薪酬及 2024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967,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07%;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00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85%;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561,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1%;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07%;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会议股东田泽云先生、赵刚先生、杨良成先生、程涌先生为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406,154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00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85%;反对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唐永生律师、邓舒怡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