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厦门市
思明区桃园路 18 号公司 26 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的制度如下:
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 年 8 月)
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8 月)
3、《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8 月)
上述制度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
议。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为维护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 下简称“《证券法》”)《期货公司监督管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 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决议认定及法律法 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决议认定及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
管辖和保护。 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 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 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
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
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
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审批、登记机关核准并 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审批、登记机关核准并最终登记的范围为准)为:金融期货经纪、 最终登记的范围为准)为:金融期货经纪;商品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商品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公司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 公司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
业务。 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登记 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