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2-063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厦门市
思明区桃园路 18 号公司 27 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等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董事会构成及任职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适应现阶段业务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8 人调整为 7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 5 人调整为 4 人,独立董事人数维持 3
人不变。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调整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同意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的制度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12 月)
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12 月)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 年 12 月)
4、《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12 月)
上述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相关制
度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新增,后文条款编号依次递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由各股东共同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规范运作、合法经
资,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营,不断创新,全方位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服务实法规以及期货行业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各股东合资的 体经济并促进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价优势,以发展我国期货事业,服务实体经济,使各股 值,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东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 ……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 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
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持、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完整地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根据相关规则配 准确、完整地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根据相关
合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规则配合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