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拟修订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号
1 第二条 青鸟消防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青鸟消防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张家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
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会信用代码 91130700730245739F。
130731000001463。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21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852.3774 万元。
元。
3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4 第十九条 公司的现时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现时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852.3774
24,621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通股。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 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提起诉讼。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
补亏损方案; 本公司股份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九)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决议;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第四十三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作出决议; 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第四十二条所述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七)审议重大资产重组;
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八)审议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产 30%的事项; (十九)审议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中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7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提供的担保;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10%的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超过五千万; 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
供的担保; 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的其他担保情形。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的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少包括以下内容: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规、本章程;
是否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法有效; 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效;
的法律意见。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
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