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44.4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0.00 万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44.40 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00.00 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 第四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的除外)达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元;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百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值计算。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除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计或者评估。
估。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五)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 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保。
万元;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须经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