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3-005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临时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在本行总行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以
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方式)的董事 12 人。薛健、商有光、潘爱玲董事以网络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锡峰主持。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同意聘任于丰星先生为本行行长。在其取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之前,由于丰星先生代为履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职责。
本 行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对 此 事 项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并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披露。《关于聘任行长的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于丰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同意提名于丰星先生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于丰星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核准。
本 行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对 本 议 案 发 表 了 意 见 , 并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李维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 行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对 本 议 案 发 表 了 意 见 , 并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李维安先生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出具承诺,承诺“本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行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并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前,商有光先生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的议案》。
董事长王锡峰因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行长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8 日
李维安先生简历
李维安先生,1957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南开大
学经济系讲师,日本一桥大学客座研究员,南开大学经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南开大学现代管理研究所所长,《国际经贸研究》主编,南开大学商学院院长,《南开管理评论》主编,日本东洋大学客座研究员,南开大学 MBA 中心主任,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天津财经大学校长。曾任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 年 11 月至今,担任南开大学现代管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
导师;2001 年 10 月至今,担任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2010 年 2 月至
今,担任《南开管理评论国际版》主编;2018 年 11 月至今,担任南开大学讲席教
授;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恒丰银行独立董事;2022 年 2 月至今,担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维安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维安先生与本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本行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