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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7 深市 科瑞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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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4

科瑞技术: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告所涉案件已由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公司为公告所涉案件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预计增加公司 2023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928 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凯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
案号为(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该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广东省中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4000X9,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九号路科瑞智造产业园 B 栋 301。

  上诉人二(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凯旋真空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56756,住所: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 27 号。

    (三) 本次诉讼事项背景情况

  公司与中山凯旋于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签订四份《委托设备生产
(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山凯旋分别委托公司加工生产 30 台、20台、20 台、40 台 N95 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以下简称“口罩机”),合同总价
为 79,200,000 元人民币。为履行上述合同,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5 月,公司与
中山凯旋签订了《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委托设备生产(加工)合同>及<口罩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向中山凯旋购买了生产口罩机所需的外购件。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 110 台口罩机的生产,其中 70 台口罩机已由中山凯旋验收提货,剩余 40 台口罩机中山凯旋未按照既定时间提货。经公司多次联系中山凯旋提货,2020 年 11 月中山凯旋提走了部分口罩机的料架模块部分,剩余口罩机仍存放在公司工厂,中山凯旋尚有 10,140,000 元合同款项未支付。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
知书》及其传票,案号为(2021)粤 2072 民初 18270 号,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
法院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受理中山凯旋起诉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以快递形式向法院寄送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就前述诉讼事项提
起反诉。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原定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
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另行通知为准。2021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收到法院关于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粤 2072 民初
18270 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
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2021 年 10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
传票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补充
更正后)》(公告编号:2021-063);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202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75);2022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2022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3);2022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延期开庭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2022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2022-083)。

    (四) 双方上诉请求:

  公司与中山凯旋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2072民初 18270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双方均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双方上诉请求如下:

  1、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2021)粤 2072 民初 18270 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山凯旋的全部诉讼请求;

  (3)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10,140,000 元;

  (4)改判中山凯旋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282,420 元(以应付的剩余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从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为 5,282,420 元);

  (5)改判中山凯旋支付运输费 19,200 元、仓储费 82,751 元(自 2020 年 5
月 16 日计算至实际提货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为 82,751 元);

  (6)改判中山凯旋继续履行合同,自提存放在公司仓库的剩余口罩机设备;
  (7)改判中山凯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 中山凯旋真空科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2021)粤 2072 民初 18270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并依法改判:

  ① 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增加判决:解除中山凯旋与公司之间关于 20 台“N95 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的定作合同,并由公司向中山凯旋退回款项 1,440 万元;

  ② 判令公司向中山凯旋支付违约金 432 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二审判决情况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中山凯
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对此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 2072 民初 18270 号民事判
决;

  (2)中山凯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390 万元;

  (3)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凯旋交付 40 台 N95
口罩全自动生产线设备(其中 21 台口罩机的料架机已交付),交付方式为中山凯旋自提;

  (4)驳回中山凯旋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235,200 元,由中山凯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14,946
元,减半收取 57,473 元,由中山凯旋负担 14,438 元,公司负担 43,035 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 208,586 元,由中山凯旋负担 122,516 元,公司负担 86,070 元。(上
述费用已由中山凯旋预交 328,840 元,公司预交 172,419 元,二审法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中山凯旋直接向公司支付 43,31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预计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928 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执行进展,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20 民终 4828 号《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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