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0-066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0月27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85.74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1,000万股的0.4530%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0 年 10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7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185.7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 9 月22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5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郑馥丽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 9月 22日至 2020年 10月 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55)。
4、2020年 10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10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9)
6、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吴声学、李伟等 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共计 3.35 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由 184 人变为 177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9.09 万股调整为 185.74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91 万股不变,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变为由 234万股调整为 230.65 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5.74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 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 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5.7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 元/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同意以 1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5.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0 月 27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85.74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77 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 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制性股票第一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个解除限售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制性股票第二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个解除限售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