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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7 深市 科瑞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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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7-25


股票简称:科瑞技术                  股票代码:002957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olibri Technologies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7栋中钢大厦一层及M-6
                      栋中钢大厦五层 B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二零一九年七月


                    特别提示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技术”、“发行人”、“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实际控制人潘利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
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华苗投资、惠志投资、乐志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股东深圳鹰诺、天津君联、三维同创、GOLDEN SEEDS、中投
金瑞、合勤同道、东莞博实、赛睿尼、中航永邦、杭州智汇、前海贞吉、长春融慧达、兰州海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通过持有公司股东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彭绍东、王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林振伦、刘少明、何重心、李志粉、谭慧姬、李单单、宋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彭绍东、刘少明、林振伦、何重心、李志粉、谭慧姬、王萍、李单单、宋淳共同承诺: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华苗投资、深圳鹰诺、天津君联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上述公司股东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1、减持需满足的条件

  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数量

  (1)新加坡科瑞技术、华苗投资、深圳鹰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

  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天津君联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天津君联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100%。

  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持股份。

    5、信息披露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本节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前,下同)的 50%,但 12 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80%。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