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2-052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需修订的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新增】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修订前 修订后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三分之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项情形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方式进行。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修订前 修订后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带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