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6 证券简称:西麦食品 公告编号:2022-010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40 号文”核准,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66 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股款为人民币 733,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2,562,507.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0,637,492.4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013 号)。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
减资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品牌建设及营销渠道升级项目”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对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西麦”)燕麦食品创新生态工厂项目进行增资。贺州西麦将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对全资子公司增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 燕麦食品创新生
贺州西麦 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10078801600001410 态工厂项目
桂林支行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系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贺州西麦,甲方二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燕麦食品创新生态工厂项目的实施主体。乙方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丙方指甲方上市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燕麦食品创新生态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宏兴、黄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