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4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王京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京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因公司确定聚焦智慧教育主业的发展战略,拟将旗下商用业务以新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科技”)为实体独立运营发展,委派王京先生担任新线科技董事长。王京先生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同时,孙晓蔷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和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孙晓蔷女士的辞职申请自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孙晓蔷女士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和其他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3,282,7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8%;孙晓蔷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42,2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王京先生和孙晓蔷女士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对王京先生担任总经理期间和孙晓蔷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孙晓蔷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
后)、同意聘任夏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简历及联系方式附
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孙晓蔷女士和夏亮先生已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夏
亮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孙晓蔷女士和夏亮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夏亮先生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62968869
传真;010-62968116
电子邮箱:dongban@honghe-tech.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F 座 12 层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附件:
1、孙晓蔷女士简历
孙晓蔷,女,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西安交通大学银行管理系经济学学士。曾任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市场营销部处长;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主任。
孙晓蔷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夏亮先生简历
夏亮,男,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黑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学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 EMBA 学位。2009 年至 2019 期间历任泰
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秘书长;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曾供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截至目前,夏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