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4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1.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简述
1、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5、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9.98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
6、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7、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8、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9、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0、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的补充公告》。
11、2021 年 9 月 4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将届满 12个月,并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决定不再授予,预留权益失效。
12、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3、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14、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15、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
24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0年9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9月21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 司 2021 年 利 润 总 额 为
以2017-2019年利润总额均值为基数,2021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 13,341.25万元,剔除公司本
30%。 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
注:“利润总额”及“利润总额增长率”计算时均剔除公司全部在 支付费用影响数值后的2021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 年利润总额为14,164.74万
据。 元,相比2017-2019年利润总
额均值10,804.49万元增长率
为31.10%,公司业绩满足考
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43名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象在解锁前离职失去激励资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格,不纳入本次个人业绩考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核范围。根据个人考核情况,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
解除限售比例: 上的共21名,当期可解除限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售比例为100%;个人绩效考
考核结果 核结果为中等的共14名,当
(S)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个
个人层面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共
可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