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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3 深市 日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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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1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Rifeng Electric Cable Co.,Ltd.
(住所: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302 万股(包含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其中: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4,302 万股;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
的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占发行后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7,207.9292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李强、孟兆滨和李泳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其任职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6)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冯宇华及罗永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郭士尧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中科白云、中山鸿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应特别关注以下重要
事项。有关投资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主要风险载于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请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仔细阅读该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2,905.9292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 4,302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李强、孟兆滨和李泳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4)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6)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还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
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两年内
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0%,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
意向。
公司股东冯宇华及罗永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郭士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中科白云、中山鸿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
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
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
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
股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其关系密切之家
庭成员冯宇华、罗永文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兆滨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
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冯就景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
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2)控
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
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年度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
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