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ST金时 公告编号:2023-077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制度修订及制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公司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详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否
6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制定 否
其中,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新制定的《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查阅。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修订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
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 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经营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顺应烟草工业集团化经营所实 管理方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业务,不断施的品牌化战略,配套提供烟厂及印刷企业所用的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包装材料。力争实现将成都作为西部最大镭射膜供 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应基地的战略目标。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
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
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
益。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东的利益。 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10%的担保; 的担保;
...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修改前 修改后
以上通过。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向董事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10 年。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六)发行证券;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