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金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8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
289 号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50,0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6.4257%。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6,666,6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1276%。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357,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981%。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357,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981%。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353,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353,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李伟律师与李双玲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