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0-044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2020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6 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徐清平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 4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
方式和方法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份的 65.0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27,45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01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1%。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3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2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1%。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唐崇武、徐华芳、龙玉峰、深圳市华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 2020 年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4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1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