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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7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9年4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6日(星期二)14:3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下午15:00—2019年4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9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崇武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4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9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26,70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3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6,69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3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4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96%。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9%;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2018年7-12月关联交易及预计2019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唐崇武、徐华芳、龙玉峰、袁源、深圳市华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在本次表决中回避。
  总表决结果:同意10,8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7、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10、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11、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12、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6,69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注: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