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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2-25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CAPOLINTERNATIONAL&ASSOCIATESCO.,LTD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高科技厂房四层B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九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国际”、“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唐崇武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
                                              3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华芳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4

发行的股份;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三)华阳旭日、华阳中天、金石灏汭和赢悦投资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华阳旭日、华阳中天、金石灏汭和赢悦投资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此外,赢悦投资补充承诺:

  自公司就本企业投资入股事项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平、龙玉峰、田晓秋、薛升伟、唐志华和张琳的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邹展宇、袁源、徐清平、龙玉峰、田晓秋、薛升伟、唐志华和张琳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6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江泓和庄少秋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六)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崇武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徐华芳、华阳旭日、华阳中天和金石灏汭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

                                              7

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根据需要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

  4、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程序

  如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6、约束措施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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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