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4-02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7.8003 万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72 元,共计募集资金 56,867.62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420.56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3,447.0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819.95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2,627.1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 3-00002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8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41.2935 万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10 元,共计募集资金 35,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9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4,61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00.80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4,509.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452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52,627.11
项目投入 B1 30,907.05
截至期初累计发 利息收入净额 B2 444.92
生额 结构性存款等利
息收入 B3 4,633.90
项目投入 C1 1,975.34
利息收入净额 C2 14.70
本期发生额 结构性存款等利 C3 434.53
息收入
永久补充流动资 C4 25,272.00
金
项目投入 D1=B1+C1 32,882.39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59.62
截至期末累计发 结构性存款等利
生额 息收入 D3=B3+C3 5,068.43
永久补充流动资 D4=C4 25,272.00
金
应节余募集资金 E=A-D1+D2+D3-D4
实际节余募集资金 F
差异 G=E-F
2.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34,509.20
项目投入 B1 3,119.84
补充流动资金 B2 10,000.0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3 84.27
结构性存款等利息收入 B4 894.32
项目投入 C1 15,121.57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3 16.14
结构性存款等利息收入 C4 491.02
项目投入 D1=B1+C1 18,241.40
补充流动资金 D2=B2 10,000.00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3=B3+C3 100.41
结构性存款等利息收入 D4=B4+C4 1,385.34
应节余募集资金 E=A-D1- 7,753.55
D2+D3+D4
实际节余募集资金 F 7,753.55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作废,2019年9月30日,与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9年9月5日,
与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年8月16日,作为第二次募集资金账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兴业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交通银有
限公司行昆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城支行、农业银行巴城支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
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23年6月公司聘请华英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金证
券的保荐协议终止,国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IPO及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
工作由华英证券承接。2023年6月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巴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华英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华英证券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
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