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2-058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20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 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8 月 7 日为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9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7.05 万份,向 73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3.9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 2020年8月25日,除去部分放弃激励的情况,公司实际首次向95名对象授予的36.85
万份股票期权完成登记,首次向 71 名对象授予的 513.7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七)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八) 2021 年 9 月 16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692,744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除高
管锁定股外共计 606,944 股上市流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18,768 份股票期权开始行权,行
权价格为 25.63 元/份。截止 2021 年 12 月,公司已于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计划终止后的相应回
购注销手续。
(九) 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权益分派方案对尚未行权的 48,894 份股票期权进行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 调整原因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76,130,5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35,226,100.60 元(含税);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76,130,503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3 股。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转增金额。
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本次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共有 10,663 份股票期权行权,股本总数增
加至 176,141,166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的 298,500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6,141,166 剔除已回购股份298,500股后的175,842,6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3 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28,893,965 股。
2021 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 调整方法
1. 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
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应进行调整,其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形的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数量调整为:
Q= 48,894×(1+0.3)= 63,562 份
2.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
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
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
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行权价格调整
为:
P=(25.63-0.2)÷(1+0.3)= 19.562 元/份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权益数量和价格,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四、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四)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五、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