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2-04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月 7 日发布的通知,(深证上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12 号),《深圳证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 修订)》自2022 年 1 月 7 日起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 施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月 28 日发布的通知(深证上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20〕125 号),《深圳证券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2020 年修订)》自 2020 年 3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月 1 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 证上〔2015〕65 号)同时废止。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恒铭 月 7 日发布的通知(深证上
指引(2015 年修订)》、《苏州恒 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2022〕13 号),《自律监管
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指引第 1 号》自 2022 年 1 月 7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修订)》(深证上〔2020〕125
号)同时废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 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月 7 日发布的通知(深证上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022〕21 号),《深圳证券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一年内; 半年内; 第 9 号——回购股份》自 202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年 1 月 7 日起施行,《深圳证券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离职后半年内;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细则》(深证上〔2019〕22 号)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同时废止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为
内的; 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回购期间内;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为维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募投项目”的表述修改为全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称,保持全文的一致性
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 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批准设立 根据《监管指引第 2 号》第五条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 修订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
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
回其所得收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十条修订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以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下内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况;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述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其他事项。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的具体情况;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 项。
内又买入的。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司股票: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 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日;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
告前十日内; 报公告前十日内; 订)》第十二条修订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期间。
二、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