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年 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6
第五章 董事会......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3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8
第七章 监事会...... 51
第一节 监事 ...... 51
第二节 监事会...... 5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5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6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61
第一节 通知 ...... 61
第二节 公告 ...... 6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6
第十二章 附则...... 6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794960677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378,003
股,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uzhou Hengmingda Electronic Technology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
邮政编码:2153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071,2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至善、创新求实、品质至上、精益求
精。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材料及器
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纳米材料及器件、精密结构件、纸制品的研发、设计、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按《印刷许可证》核定范围核定类别经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 许可经营、限制 经营、禁止经营的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荆世平 46,400,000 58.0000 2017 年 2月 9日
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 8,000,000 10.0000 2017 年 2月 9日
司
夏琛 6,153,846 7.6923 2017 年 2月 9日
荆京平 5,594,406 6.9930 2017 年 2月 9日
张猛 3,840,000 4.8000 2017 年 2月 9日
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 2,662,937 3.3287 2017 年 2月 9日
(有限合伙)
常文光 2,400,000 3.0000 2017 年 2月 9日
深圳市恒世丰资产管理中 2,400,000 3.0000 2017 年 2月 9日
心(有限合伙)
荆江 1,612,755 2.0159 2017 年 2月 9日
王雷 936,056 1.1701 2017 年 2月 9日
合计 80,000,000 100.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76,071,292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号持有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