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0-07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3.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苏州恒
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10 万股的 4.23%;
2. 授予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3. 授予人数:71 人;
4. 授予价格:22.21 元/股;
5. 本次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四期解除限
售,有效期为 60 个月;
6.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0 年 8 月 25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20 年 4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2020 年 6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 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授予日:2020 年 8 月 7 日
(二) 授予数量:513.75 万份
(三) 授予人数:71 人
(四) 授予价格:22.21 元/股
(五)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 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本次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四期申请解除
限售,有效期为 60 个月。
2. 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期解除限售。
3. 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
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次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次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次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次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完成登记之日 10%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 授予数量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的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1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90 17.52% 0.74%
2 马原 副总经理 20 3.89% 0.16%
3 许瑚益 副总经理 10 1.95% 0.08%
4 吴之星 财务负责人 30 5.84% 0.25%
5 朱小华 董事 27 5.26% 0.22%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336.75 65.55% 2.77%
的其他核心人员(66 人)
合计 513.75 100.00% 4.23%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 年-2023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0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或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
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1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9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或2021年实现的
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三次解除限售 2022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9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或2022年实现的
净利润较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四次解除限售 2023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