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0-048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故须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完成后,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每股行权价格由 34.22 元调整为 33.62 元,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每股授予价格由 22.81 元调整为 22.21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0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披露《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二、 本次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 16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7.05 万份股票期权及 513.90 万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34.22 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2.81 元。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决定
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1,512,010 股为基数,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累积未分
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6.00 元(含税),本次共分配现金 72,907,206.00 元(含税)。
鉴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完成,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每股行权价格由34.22元调整为33.62 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每股授予价格由 22.81元调整为 22.21 元。
调整方法如下:
1.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34.22-0.60=33.62(元)
2.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22.81-0.60=22.21(元)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5)。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6)。
(四) 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
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