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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6 深市 新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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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乳业: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新乳业: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0-076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6 号)核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537.106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45 元,共计募集资金 465,272,315.15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7,107,093.23 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 验字第 1900095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 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汇丰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云大西路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变更情况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可转换债券的保荐工作及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已就 201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201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重新签署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备注

 1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001013900520614    已重签
      限公司            成都分行

 2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960587653            已重签
      限公司            成都蜀都支行

 3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2900101040042167      已重签
      限公司            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4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98103378          已重签
      限公司            成都分行

 5  安徽新希望白帝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4050146540800002212    已重签
      业有限公司        公司肥东支行

 6  杭州新希望双峰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050101040028883      已重签
      业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7  新希望双喜乳业(苏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  630005205011            已重签
      州)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8  河北新希望天香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50576101040023400      已重签
      业有限公司        公司保定东城支行

 9  昆明雪兰牛奶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266276768            已重签
      责任公司          昆明市云大西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向威、曾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甲方登录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网银进行对账单打印,并于月每月 10 日前扫描给向丙方,并抄送乙方。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示甲方通过公司网银打印支付回单扫描给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希望双峰乳业有限公司


          新希望双喜乳业(苏州)有限公司

          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

          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云大西路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向威、曾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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