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指引(201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及其零配件的 制造与销 子工业专用设备及其零配件的 制造与销售;售;单晶硅、多晶硅、水晶片、LED 衬底 单晶硅、多晶硅、水晶片、LED 衬底材料的材料的研发、加工和销售; 道路普通货物 研发、加工和销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软运输;软件、集成电路开发与销售;专用 件、集成电路开发与销售;专用设备、单晶设备、单晶材料、单晶抛光片及相关半导 材料、单晶抛光片及相关半导体材料和超纯体材料和超纯元素的研发和多晶硅销售; 元素的研发和多晶硅销售;人工智能、工业人工智能、工业机 器人;电子、通信与自 机 器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视觉动控制技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检测设备开发与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智能移动设备。 出口;智能移动设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额超过5000万元; 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其他担保情形。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席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比例限制。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第八十二条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 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
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包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 董事长一名。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专门委员会成少于三名。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
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计 委 员 会 的召 集 人应 当 为会 计 专 业人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士。……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