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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2 深市 新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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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 2,648,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00 股的 1.6974%,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1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内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46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如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即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2
第十五章 附则...... 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号》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19 人,包括在公司任职的: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