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以下简称“水基化制剂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7,976.47万元(含未到期理财及收益、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上述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33 元,共计
募 集 资 金 429,900,000.00 元, 扣 除 发 行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为
382,608,1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 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 截至 2022.9.30 截至2022.9.30募
号 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入 集资金账户余额
1 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 17,991.81 17,991.81 9,996.58 699.27
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
2 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 11,118.00 8,269.00 1,161.72 76.47
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
3 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6,000.00 6,000.00 5,296.00 1,210.31
4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6,000.00 6,000.00 4,153.29 已结项销户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2,372.13 -
合计 41,109.81 38,260.81 22,979.72 1,986.05
注:1、募集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4,729.19 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 2,800.00 万元,审
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外部费用 1,929.19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60.81 万元。
2、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684.66万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8 年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
3、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公司及子公司可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到期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金额 16,500.00 万元。
4、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已建设完 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 2,372.13 万元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尾款、质保金以及结余的累计利息)。
二、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一)项目原投资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1、项目原投资计划
公司拟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6,600 吨环保型
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以下简称“水基化制剂项目”),该项目为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工厂扩产再建项目,主要为杀菌剂、杀虫剂和除
草剂的制剂车间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达到产品生产高效、安全、经济的目的。整
体项目总投资额为 11,118.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 8,269.00 万元。
2、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本项目建设工程周期较长,共分两期建设:一期 2,800 吨杀菌剂(悬浮剂)
项目已于 2019 年 12 月建成并投产,通过实施生产过程的连续化和生产管理的智
能化,生产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二期项目尚未正式开始建设。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1,161.72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进度为
14.05%,剩余募集资金 7,976.47 万元(含未到期理财及收益、利息,实际金额以
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二)本次拟终止的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历年变更情况
为提高募投资金利用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市场需求,公司将“水基化
制剂项目”分两期、分步骤逐步投入建设,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三)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储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储及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募集资金 项目承诺募集 已累计投 理财收益及存 剩余募集
投资项目 银行名称 账号 资金总投资① 入金额② 款利息扣减手 资金金额
续费净额③ ④=①-②+③
水基化制 中国银行股份有 359775443902 8,269.00 1,161.72 869.19 7,976.47
剂项目 限公司仙居支行
注:1、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募投项目“水基化制剂项目”未到期的募集资金理财产
品金额为 7,900.00 万元;
2、实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剩余募集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三、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1、以碧生为核心的碧氏系列杀菌剂是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制农药,
自 2009 年投放市场以来,通过十几年的技术营销和推广,已得到客户广泛认可
并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水基化制剂项目”一期 2,800 吨杀菌剂(悬浮剂)车
间已于 2019 年 12 月建成并投产,该车间投产后于 2020-2021 年分别实现年度效
益 8,194.06 万元、9,922.42 万元,已达到项目对杀菌剂车间建设的原定预期,有效提升了公司杀菌剂的产能,实现了产品的效能提高。
2、受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公司营销策略调整等影响,公司当前产品线中除草剂相关产品以除草剂中间体为主,暂无在售的除草剂制剂产品,若按照原计划继续建设除草剂制剂车间将造成产能空置;公司杀虫剂产品以毒死蜱为主,结合市场趋势、政策导向及产品市场竞争情况,毒死蜱产品的需求较平稳,公司现有产能已能满足市场需求。
基于对股东权益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的考虑,综合各项因素后,公司决定终止“水基化制剂项目”中除草剂车间、杀虫剂车间的建设,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若未来上述项目的其他领域水基化制剂产品市场规模增加,公司将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论证项目可行性、获取政府审批、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或建设,实现公司业务结构和产品品类布局的优化升级,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四、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水基化制剂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 7,976.47 万元(含未到期理财及
收益、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公司将注销该项目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本次终止募投项目部分车间建设的安排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客观实际变化作出的调整,系公司为集中现有资源进一步拓展已有优势品种并维持竞争实力而作出的决定,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