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 号)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33 元,共计募集资金 429,9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608,1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 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
产 4,000 吨 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 吨 1,3-环己二酮、500 吨
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 600Nm3/h 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简称“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分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台州新农”)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科技”),同时公司将注销台州新农开设的“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账号:12070111290016682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农科技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207011129200317196)。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新农科技、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大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投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备注
(万元)
浙江新农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207051129201362812 3,230.14 —
仙居支行
台州新农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207011129200317196 217.43 新开设
台州椒江支行
浙江新农化工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20701112900166825 0 即将注销
台州新农精细 台州椒江支行
化工厂
【注】:
1.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12 月 16 日从台州新农募集资金专户拨付至新农科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
2.台州新农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07011129200317196)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7051129201362812)划转的“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丁方(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7011129200317196,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贰佰壹拾柒万肆仟
贰佰陆拾柒元壹角玖分(¥2,174,267.19 元)。该专户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关于“加氢车间技改项目”人民币 3,230.14 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国祖、靳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台州新农募投专户余额划转至新农科技募投专户的银行进账单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