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6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股东吴伟华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年0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本公司股东吴伟华先生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852,57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06%)。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6),截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吴伟华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
划时间已过半。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吴伟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进展的告知函》,截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吴伟华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数量
已过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
(元/股) (股) 比例(%)
吴伟华 集中竞价 2020 年 06 月 18 日 55.303 20,000 0.0222
2020 年 06 月 19 日 55.079 100,000 0.1111
2020 年 06 月 22 日 54.705 53,000 0.0589
2020 年 06 月 23 日 55.844 99,700 0.1108
2020 年 06 月 24 日 55.274 69,500 0.0772
2020 年 06 月 29 日 54.660 140,000 0.1556
2020 年 06 月 30 日 55.213 31,000 0.0344
2020 年 07 月 30 日 62.415 120,000 0.1333
2020 年 07 月 31 日 61.713 40,000 0.0444
2020 年 08 月 03 日 61.756 10,000 0.0111
2020 年 08 月 05 日 62.200 20,000 0.0222
2020 年 08 月 10 日 58.329 55,000 0.0611
2020 年 08 月 11 日 59.285 25,000 0.0278
2020 年 08 月 13 日 53.065 26,000 0.0289
2020 年 08 月 14 日 50.960 10,000 0.0111
2020 年 08 月 24 日 54.401 20,000 0.0222
2020 年 11 月 13 日 48.322 30,000 0.0333
2020 年 11 月 16 日 48.556 20,000 0.0222
2020 年 11 月 18 日 47.095 25,000 0.0278
2020 年 11 月 19 日 47.667 8,300 0.0092
2020 年 11 月 24 日 46.749 30,000 0.0333
合计 -- -- -- 952,500 1.0583
注:(1)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吴伟华先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 占总股本比
例(%) (股) 例(%)
合计持有股份 1,852,570 2.0584 900,070 1.0001
吴伟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852,570 2.0584 900,070 1.0001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吴伟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日,实际减持股份数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吴伟华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吴伟华先生本次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4、吴伟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截至本公告日,吴伟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会持续关注吴伟华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吴伟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