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发出第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书面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米爱东女士召集并主
持,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公司总部能源大厦 18 层 1 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的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 8 名,实际出席监事 8 名。其中,监事会主席米爱东女士,监事周朝晖先生、杨军先生,职工监事童强先生、王冬先生、阮惠仙女士现场出席会议;监事李晓霏先生、李林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吴礼信先生和证券事务代表刘渝敏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请见附件 1。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决策效率,同意监事会成员
总人数由 8 人缩减至 5 人,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3 人,职工代表监事 2 人;并根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米爱东女士、顾文君女士和李晓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算。各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2。
本议案 3 个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周朝晖先生、李林先生、杨军先生换届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公司
监事会对周朝晖先生、李林先生、杨军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0 月 15 日
附件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 1 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 1 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长城证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 规定,制订本规则。
订本规则。
第 2 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 第 2 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维护上市公 明确监事会职权。
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依照法律、行政法
权益。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1)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 书面审核意见;
的权利。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和履
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
险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
其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
(9) 制订公司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3 条 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 第 3 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3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无。 新增(条款数相应顺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49 条修订。
第 4 条 监事会应当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4 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
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无。 新增(条款数相应顺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50 条修订。
5 第 5 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 4 条 公司与重要经营决策、财务活动、经营 合并修订(条款数相应顺延): 根据条款逻辑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的文件或资料需抄送监事 第 6 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 第 46 条修订;明确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经
会,有关会议需通知监事会。 保密义务。 营工作、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要合
公司应当定期或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如实报 同、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明确提
告公司经营工作、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要合同、 出审阅意见以及监事会的实地调研履职
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情况 机制。
6 第 5 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