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8 证券简称:鹏鼎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5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正前后对比如下: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1,430,816 元。 2,321,475,816 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311,430,816 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1,475,816 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的除外。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包括其配偶、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质的证券。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担保。
5,000 万元; (七)法律、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经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八)法律、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必须经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