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为 100 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为 22 人,共涉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10,4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4%。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赵世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2021年1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年1月22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2021年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调整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2月10日。
9、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9月14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黎柱等5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7,000股,回购价格为7.0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7,000股,回购价格为7.00元/股。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3月25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登记手续。2022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4、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就 1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893,850股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锁。
15、2022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
二、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对应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30%、40%。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10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
期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届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4月 12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是否达成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选; 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指标 1:以 2020 年的净利
首次授予部分 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 1、2022 年度营业收入 17.67 亿元,较 2020
限制性股票第 增长率不低于 40%; 年增长 69.90%,2022 年度净利润 2.19 亿
二个解除限售 或指标 2:以 2020 年的营 元,较 2020 年增长 72.44%。公司层面业绩
期 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 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指标 1:以 2020 年的净利 2、2021 年度营业收入 12.52 亿元,较 2020
预留授予部分 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 年增长 20.3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
限制性股票第 增长率不低于 15%; 除限售条件。
一个解除限售 或指标 2:以 2020 年的营
期 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C(不合 的 100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 A(良好) B(合格) 格) 均为 A,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考核分数 80≦X<100 100%(合计 884,850 股限制性股票)可解
60≦X<80 X<60 除限售。
标准系数 1 0.8 0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 22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之后、解锁之前离职 为 A,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的,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