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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36 深市 郑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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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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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借款本金 66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案件二借款本金 434,418,337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两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长椿路支行就与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军领、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君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一”),与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革委、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二”),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分别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案件一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

  被告一: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河南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宋革委

  被告四:曹军领

  被告五: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六: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八:深圳君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九: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
被告一提供借款 12 亿元,借款期限两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及被告一的申请履行了款项发放义务。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原告分别与被告八、被告九签订《最高额权
利质押合同》,分别约定(追加)由被告八、被告九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案涉贷款
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等签订相关《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对案涉贷款办理展期,展期借款金额6.6 亿元,期限一年。

  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担保人亦未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6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所质押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二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长椿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美景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宋革委

  被告四:郑州睿途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康桥云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21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
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合计 4.5 亿元,借款期限均为 24 个月。

  同日,原告与被告四分别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四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前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被告三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五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五以其名下持有的股权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款项发放义务。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担保人亦未按照约定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34,418,337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前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五所质押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项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均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两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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