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50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5.55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9 月,本行金水东路支行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
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楚金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豫 01 民初 117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借款本金 555,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等;
2.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楚金甫对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的判决确定的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楚金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借款本金 355,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楚金甫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 01 民初 117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