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40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行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 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 9 人,其中
非执行董事王世豪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宋科先生、李淑贤女士以电话或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会议。本行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飞先生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上半年经营管理工
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
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供投资者查阅。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孙海刚先生代为履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行长职责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推举孙海刚先生代为履行本行行长职责,代为履职期限自赵飞先生辞任行长生效之日起,直至新任行长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之日止。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魏磊先生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同意提名魏磊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核准后正式履职,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魏磊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非执行董事的公告》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王世豪先生、姬宏俊先生、李燕燕女士,调整为王世豪先生、李燕燕女士、李小建先生;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宋科先生、李燕燕女士、姬宏俊先生,调整为宋科先生、李燕燕女士、李小建先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赵飞先生、刘炳恒先生、姬宏俊先生,调整为赵飞先生、刘炳恒先生、王丹女士。
由于选举魏磊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的相关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其董事任职资格需经监管机构核准,待其任职资格核准后,拟由其担任本行第七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魏磊先生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正式履职后,王丹女士及李小建先生将不再担任上述专门委员会委员。
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维持不变。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福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魏磊先生简历
魏磊先生,1974 年 10 月出生,郑州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学士,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精算专业硕士。
魏先生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任河南农业大学讲师,自 2006 年 7 月
至 2018 年 11 月先后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风控经理、风险与合规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期,魏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