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6.00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本行西四环支行与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翰园置业有
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陈磊、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豫 01 民初 3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借款本金 6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等;
2.被告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行西四
环支行律师代理费 57,880.05 元;
3.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陈锦艳、陈锦东、林宏、陈磊对判决第 1 项、第 2 项确定的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陈锦艳、陈锦东、林宏、陈磊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 197,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 57,880.05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某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 11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 57,880.05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6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159,097,2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60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 134,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 57,880.05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驳回本行西四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76,48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
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
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林宏、陈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 01 民初 34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