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1.3693 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就与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李喜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
被告一: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蒲娟
被告四:李喜朋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
告一向原告借款 11.3693 亿元,借款期限 36 个月,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与被告三、被告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自愿为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
议约定自 2022 年 5 月 18 日起,将原合同中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约定进行变
更。
2022 年 3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一份,合同
约定被告一自愿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权利为原告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1.3693 亿元及利息 52,347,364.04 元
(含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3 年 3 月 6 日),以上暂共计 1,189,277,364.04 元,
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30,000 元,剩余费用按照《法律事务委
托合同》的约定自实际发生之日支付;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享有的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