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二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
面审核意见;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 (二)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
况; 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三)对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 (三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
(四)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情况,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行
(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 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
行为; (三)对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质询;
1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
(七)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行为;
制等进行监督审计; (四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五)对本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检查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阅;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六)对本行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
东大会; 性进行监督;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制等进行监督审计;
(十二)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 (八四)根据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经
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本 济责任审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九)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 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
担; 要求答复;
(十三)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十八)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
(十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十三)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
(十二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二)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
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
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承担;
(十六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
2 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作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工作日常工作。
3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监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作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
出决议。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传签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基本形式,在
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长同意可采
关监管机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
4 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
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作出决议。监事会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
效,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机构和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第二百七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重大利害 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过半
5 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数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机构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以通讯表决的形式作出决议,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形式作出决议,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6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 件:
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