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于聘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公司聘请其分别作为 2021 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关于聘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吴革、
陈美宝、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