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4-057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分派方案时公司总股本 232,520,95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9,547,867 股后的股本 222,973,0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 6,689,192.70 元。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287681 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287681 元/股=6,689,192.70 元/ 232,520,957 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87681 元/股。
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为简化分红程序,同意授权董事会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
2、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 232,520,95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547,867股后的股本222,973,0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4、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9,547,867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5、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6、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232,520,957 股剔除已回
购股份 9,547,867 股后的股本 222,973,0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0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0 月 1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847 陈莉莉
2 01*****651 王颖
3 02*****929 王锐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0 月 8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相应变化。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调整,由不超过人民币 22.88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 22.85 元/股,具体公式为: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按总股本折算后的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即 0.0287681 元/股=222,973,090*0.03/ 232,520,957。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88 元/股-0.0287681 元/股≈22.85 元/
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4年 10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8 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
企业加速器 1.2 期 22 栋 1 层 1 室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王锐
咨询电话:027-87001772
传真电话:027-6552190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