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2022 年 8 月版《公司章 修改后条款
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 公司系在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98339794 的《营业执照》。 为 913306047498339794 的《营业执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照》。
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 员,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 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 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 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
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助。 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证券公司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讼。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内容。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
理由。 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包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散和清算;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本;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变更公司形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