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高级管理人员雷德友、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各持有本公司股份 1,141,25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5729%)的董事李
中、监事会主席卢国华、副总经理雷德友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各自
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85,3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432%);
持本公司股份 21,238,0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6622%)的董事长、
总经理、持股 5%以上股东董剑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
份不超过 5,309,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6655%);
持本公司股份 10,356,57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1994%)的持股 5%以
上股东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
内(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10,356,57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1994%);
持本公司股份 3,972,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9941%)的股东厉彩霞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972,000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1.9941%)。
其中,董剑刚、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为一致行动人。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备注
李中 1,141,255 0.5729%
卢国华 1,141,255 0.5729%
雷德友 1,141,255 0.5729%
董剑刚 21,238,022 10.6622%
绍兴上虞威龙
10,356,579 5.1994% 一致行动人
科技有限公司
厉彩霞 3,972,000 1.994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股份 占公司总股 减持方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原因 来源 本的比例 式
公司首 不超过 本公告披露起
李中 285,300 股 0.1432%
次公开 15 个交易日后 根据减持
自身资 集中竞
发行前 不超过 的 6 个月内 时的市场
卢国华 金需求 股份及 285,300 股 0.1432% (即 2023 年 8 价交易 价格确定。
雷德友 其送转 不超过 0.1432% 月 22 日至
股份 285,300 股 2024年2 月21
不超过 日)
董剑刚 2.6655%
5,309,500 股
绍兴上虞威
龙科技有限 不超过
10,356,579 股 5.1994%
公司
不超过
厉彩霞 1.9941%
3,972,000 股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若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内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则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以上减持计划的实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李中、卢国华、雷德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0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承诺中,关于股票上市 12 个月内的限售承
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的延长锁定承诺均已到期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
(二)公司股东董剑刚、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厉彩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0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还承诺:(1)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锋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看好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锋龙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将根据本人的资金需求、资金安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减持锋龙股份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锋龙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
在满足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
规定情形下,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包括间接持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公告
在公司上市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
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