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2021 年 4 月版《公司章程》) 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 公司系在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记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6047498339794 的《营业执照》。 913306047498339794 的《营业执照》。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 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 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 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
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健
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 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股东大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
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联方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董事承担连带
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
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的 地 点 为: 公 司住 所 地或 股 东 大会 会 议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性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或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席。
便利的情形出现,从其规定。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