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21
年3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
息)变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具体事宜。公司独立董事
与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号)核准,公司于2021
年1月8日公开发行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5,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4,150,943.40元
(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240,849,056.60元。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证券登记费用及摇号公证费用
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527,482.1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321,574.4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0号”《验证报告》,对以上
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存储,
并与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
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对应募集资金
号 开户银行 (人民币元) 投资项目
浙江锋龙电气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325万套液
1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3371020210120100185015 156,226,224.09 压零部件项目
杜商精机(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325万套液
2 兴)有限公司 公司嘉善姚庄支行 358479012414 14,197,123.86 压零部件项目
浙江锋龙电气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3 13253000000798568 5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二、本次拟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及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371020210120100185015)
中的剩余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划转至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
行新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存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专户的相关具体事宜。上述募集资金转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新
专户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与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虞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及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
(一)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公司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4 日